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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0-11-3 13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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☆ 證人一定要出庭嗎?☆
新 聞:
國務機要費案第五度開庭時,傳喚當時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及其餘四名官員出庭作證,但五人請假未到庭,遭法院以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」科處罰金,經陳唐山等人提起抗告,但台灣高等法院今年2月16日裁定駁回,本案可再抗告。
法律教室:
為了發現真實並追訴犯罪,一般國民原則上都應該負出庭作證的義務,所以證人經合法傳喚後,就負有到場的責任。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:「證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拘提之;再傳不到者,亦同。」本案陳唐山等五人未遵期出庭應訊,僅函覆泛稱待證事項涉及外交及國家安全機密,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,證人係公務員之身分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:「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,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,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。前項允許,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」拒絕出庭,並向法院以書函陳稱庭日公務繁忙,有無法出庭之正當理由。
然而,倘證人於庭日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,尚可向法院敍明理由並檢附證明請假,本件五名證人僅泛稱公務繁忙,並無詳實說明,法院無法就此審酌。該五人尚以公務員身份而爰依刑訴法179條拒絕證言,然僅僅陳稱待證事項為國家機密云云,並未詳述拒絕證言之理由,法院自無從審酌其是否有拒絕證言之事由。
網友們從本案可以看到,證人在訴訟上是有重要的地位,雖然他不是當事人,但攸關案件事實的釐清,證人收到傳票是有出庭的義務,倘沒有正當事由而不出庭,法院不僅可以指示法警去拘提證人到庭,還可以對證人罰款,網友不可不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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